一个死刑犯的命运翻转:死缓改死立执,最高法未核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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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6-24 21:48·南方周末·发布于广东

案发地,临沂市蒙阴县某超市门口。2024年6月,被害人张立的父母仍经营着超市。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摄
作为一起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,邢文龙的生死在诉讼阶段经历了两次“翻转”:
先是一审法院判处其死缓,检察机关未抗诉。邢文龙上诉后,二审法院发回重审,一审法院又改判其死刑立即执行。
辩护意见称,改判违反“上诉不加刑”原则。2023年年底,在死刑复核阶段,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,撤销了死刑判决,再度将该案发回重审。
相关材料显示,邢文龙一审被判死缓后,被害人家属不服,并多次反映。在第一次发回重审期间,一审法院领导曾作出批示,要求“不能出现极端事件”。
寻常口角引发的命案
邢文龙案的案情并不复杂。据案卷材料:2016年6月29日17时许,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的孙文和妻子去岳父家接小孩,出小区后,孙文4岁的大儿子进入小区门口的超市,随后出来告诉孙文夫妇,自己被超市老板“嫌”(训斥)了。
超市老板即为本案被害人张立。孙文夫妇随后进入超市找张立理论,双方发生争吵。据张立妻子证言,孙文离开时丢下一句话:“你想死!”张立担心出事,遂打电话找来朋友帮忙。
离开超市后,孙文给邢文龙打电话要其过来,邢文龙随后开车带着两名同伴赶到。据孙文供述,他找邢文龙的目的,是想让邢把张立“揍一顿出出气”。而邢文龙则表示,他去的目的是想帮孙文“站场”(当地方言,意为在冲突中帮一方威慑另一方)。
事实上,无论是邢文龙还是被邢文龙叫去的同伴,都不认识张立。
邢文龙生于1995年,案发时结婚两个月。孙文比邢文龙大12岁,年少时曾因寻衅滋事被劳教,此外还曾跟人合伙放过高利贷。按邢文龙的说法,孙文是他和同伴的“大哥”。
在超市附近碰头后,在孙文提示下,邢文龙等人把车牌号遮挡住。此时,孙文妻子骑电动车带着孩子也赶到。“孙文让她回家,她不走,又返回小卖部了。”邢文龙曾如此向警方供述。
孙文等人怕她吃亏,遂开车也赶到超市。他们抵达时,看到孙文妻子正和张立吵架。孙文先下车,上去就扇了张立一巴掌。双方旋即发生肢体冲突。其中超市一方有张立和朋友王岩;孙文一方有孙文、邢文龙和同伴张伟国,另一名同伴褚旭没有参与。冲突中,张立曾使用马扎还击。
据邢文龙和张伟国供述,打斗中,孙文朝邢文龙喊了一句:“上车拿家伙。”车上的禇旭下车打开后备厢,邢文龙从中取出一把“关公刀”,又返回冲突现场。与此同时,张立也转身进入超市。
数个家庭的命运,被随后几秒钟内发生的事情所改写。
案发时的监控画面,挥刀者为邢文龙,着黑衣者为孙文,从门帘后走出者为张立。视频截图
现场监控录像显示,在超市门口,邢文龙和孙文分别用关公刀刀背和马扎攻击身材魁梧的王岩,王岩退入超市,邢文龙追至门口。就在此时,张立手持一根“电警棍”从超市门帘后出来,邢文龙遂用关公刀刀刃朝其挥去。
结果一刀致命。法医鉴定报告显示,张立的左颈总动脉被割断,导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见出了大事,孙文、邢文龙一伙乘车逃走。当晚,知道张立身亡后,孙文向警方投案。次日,邢文龙、张伟国也分别投案。
褚旭则是次日在家中被警方带走。出事前一个月左右,褚旭因参与另外一起打架斗殴事件被抓。张立被杀的前一天,他刚办完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。邢文龙那天原本打算开车送褚旭回家,结果中途接到孙文电话,遂又折回,去给孙文“站场”。 按褚旭的说法,他本打算回家看看父母就去自首,结果还没来得及自首,警察就找上门来了。
罪名之争
2017年6月1日,邢文龙案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临沂中院)一审开庭审理。临沂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邢文龙,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另外3人。被害人家属对各被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0万元。
控辩双方围绕邢文龙的罪名展开激辩:控方认为,邢文龙构成故意杀人罪,辩方则认为邢文龙没有杀人故意,仅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邢文龙本人在法庭上辩解说,他并不想杀张立。当时自己站在门口,门帘挡住了视线,他看到门帘后伸出一只手,手里拿着电警棍,他的注意力全在电警棍上,就拿刀挡了一下。
然而检方认为,邢文龙所谓“用刀挡电警棍”的说法不成立,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,刀是朝张立的颈部而不是电警棍的方向砍去的。起诉书对此情节中所用的措词是:“邢文龙持刀朝张立颈部猛砍一刀。”
邢文龙的律师则对监控录像作出了与检方不一样的解读,认为邢文龙先是站在门前观望,没有主动进攻,张立从屋内帘子后面冲出来,持电警棍攻击邢文龙,邢文龙凭本能挥刀,以避免被电到。
辩护律师认为,邢文龙与被害人无冤无仇,不可能想杀他。而被害人在冲突中也有过错,使用了电警棍,导致冲突升级。
检方则认为,邢文龙的行凶动机可分两个阶段——一开始是奔伤害去的,但在持刀返回现场后,就转变为杀人。
在一审重审时,控辩双方对于罪名问题仍各执一词:检方强调邢文龙出手速度之快和打击力度之大,表明其有杀人故意。辩方则强调邢文龙当时穿的是“人字拖”,表明其并非蓄意杀人, 只是在打斗中没把握好分寸,才导致严重后果。
被害人方则主张,四个被告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,强烈要求重判。
一审庭审中,关于张立所持的物品究竟是不是电警棍曾产生争议。邢文龙等几名被告人均说是电警棍,而物证清单中写的却是手电筒。邢文龙的一位辩护律师曾向法院申请鉴定其究竟是何物,不过按其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说法,法院后来没有作鉴定。
包括邢文龙在内,四被告人均当庭称“对不起被害人”,并表示会积极赔偿。然而,被害人方不同意民事调解,要求判孙文、邢文龙死刑立即执行。
对于邢文龙与孙文二人是否构成自首,控辩双方的观点也不一致。两人的辩护律师均认为他们构成自首,应从轻处罚。但检方认为,二人虽然投案,但在庭审中没有如实供述,不构成自首。
家属强烈要求判死刑
2017年9月11日,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邢文龙构成故意杀人罪,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且限制减刑。以故意伤害罪判孙文无期徒刑,判张伟国有期徒刑9年,褚旭有期徒刑4年。此外判决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两万九千余元。判决书里提到,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,由临沂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。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,由院长、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等人员组成,负责研究决定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。
对于邢文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,临沂中院认为,综合邢文龙所使用的工具、砍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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